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满足以下具体标准或条件:
首先,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金额需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之上;
其次,如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也可视为此项罪行的充分条件之一;
再者,如果所获违法所得高于一万元人民币,则同样符合该罪名的认定要求。
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行为方式可能构成帮信罪,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行为;
第二,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第四,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的行为;
第五,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行为;
以及
第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