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轻伤鉴定的时限,通常情况下是在受害者遭受伤害之后立即展开鉴定工作。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在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必须在接受委托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提出正式的鉴定意见。
而这个鉴定结果的形成,是以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以及受害人当时的伤势状况和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依据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