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能够超出8个小时,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长则不能超过44个小时。
任何超出这一界限的行为都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并且每天额外的加班时长以不超过3个小时为上限。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