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若要进行相关的所有权转让,那么接受者将很难了解到所欲收购的房产具体现状,从而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实现;
即使是在双方达成私下协议并签订合约后,仍难以完成完整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由于未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无法向贷款机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因此这类房产无法进行抵押或者典当等金融活动。
(3)当权利人因为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与他人产生争议或者遭受非法侵犯时,由于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凭证,这无疑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同时也可能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