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环节中,存在以下几种可供减轻刑罚的情节:
首先,犯罪者若属于未成年人群体,便可获得相应的宽容处理;
其次,如果被害方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也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
再者,如果被告能够完全或大部份地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也将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倘若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犯罪之后积极参与救治受害者,这样的行为都会成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另外,如果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态度良好等特点,或者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导致的伤害事件,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最后,如果被告人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虽然仅有两个情节,但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应当减轻的情节,并且没有其他阻碍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那么就可以考虑跨越法定刑幅度进行减轻处罚,甚至可以考虑适用免于刑事处罚,但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的深入讨论和慎重决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