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合同违约金百分之三是否合法的问题,关键在于实际所受损失的大小究竟如何。
倘若损失超过了百分之三十,那么这部分违约金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而言,当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给予适当降低时,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结合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权衡,最终做出裁决。
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其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可视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