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缓刑犯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行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警告。
如若超过一个月仍然未履行报道义务,司法行政部门有权请求法院撤回缓刑判决。
待法院依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作出决定后,该被告将会面临收监执行的惩罚。
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可给予警告,并出具相应书面决定:
(一)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二)违反了报告、会客、外出以及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三)不遵守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的规定,经过教育后仍未改正;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
(五)违反了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但情节较轻;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而言,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向原审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而人民法院则需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者;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仍未改正者;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未改正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