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赡养老人申报事宜具体如下:
对于独生子女而言,可按每月2,000元之标准行之以子女专项扣除。
而对于非独生子女者,则需平均分摊每月2,000元之额度,但该份额不得超出每月1,000元的限制。
若申报双方另有商议及协议,则可按照约定之分担方式予以确定,并据此进行专项扣除操作。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