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房两卖”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
在通常状况之下,同一套住宅物业仅拥有唯一一份有效产权证书,因此,当商家出现“一房两卖”之情形时,他们极有可能对消费者实施了违约或诈骗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同时,也有权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求出售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违约责任。
若商家拒绝执行上述义务,那么受害的消费者便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法庭依法判定该项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