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而其针对的对象,包括了国家、集体以及私人所有的财物,通常以动产为主,但是对于能够与不动产相脱离的附着物,例如田地中的农作物、山头上的林木以及建筑楼上的窗户等等,同样可以归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之内。
此外,能源资源,例如电力和煤气等,亦可纳入本罪的打击范围之中。
其次,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同样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这一概念涵盖了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等多项权利。
然而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并不仅限于合法的所有权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某些特殊财物即使存在违法性,也可能被视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违禁物品的行为,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无论其数量多少,均需依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据的财物,同样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再者,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例如有价证券等。
然而,对于那些只具有主观价值(如具有纪念意义的信件)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价值的物品,便无法成为我国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若盗窃行为人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窃取之后,通过出售或者交换,获取了具有实际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那么应当依法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