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可分为物证与书证两大类。
其中,物证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如刀具、棍棒等),以及诸如血衣、现场遗留物品等实物证据。
书证则是指通话记录、书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文件。
此外,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含有现场目击证人、被害者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与其同伙的供述和辩解。
除了上述几大类之外,还有许多种特殊类型的证据,例如鉴定意见。
这些鉴定意见涵盖了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多个领域。
同时,还包括伤情检验报告、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医学证据。
对于被害人的尸体鉴定,可以帮助确定其死亡原因。
另外,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属于重要的证据类别。
其中,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等属于视听资料,而当事人、证人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则属于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