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挪用资金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中的从业者利用自身职位之便,私自挪动本机构资金转作私人用途或通过借贷形式供予他人使用,且其金额达到较大程度。
此外,如果这样的行为超出了三个月仍未偿还,即使尚未超出此期限,但涉及到大量金钱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非法活动,这也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