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情形之一均可视为抢劫罪既遂:
第一,根据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是否已经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作为评断依据,若已然非法获取公私财物则认定为既遂;
反之,若尚未非法获取公私财物,那么便可以判定为未遂。
第二,抢劫罪以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或是其他方式为显著特征,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同时还侵害了人身安全权利。
因此,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功抢夺到财务,只要在抢劫过程中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权利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认定为既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