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未经逮捕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释放该名嫌疑人。
此外,如公安机关认定其拘留行为不当或有迫切需要逮捕的原因,则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此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次,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
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若公安机关认为该嫌疑人仍符合逮捕条件,则应再次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最后,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但未给出具体理由,公安机关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释。
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应立即释放该嫌疑人,并发放释放证明书,同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此外,若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存在错误,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应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若复议意见未能得到采纳,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复核的,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交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