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奸淫罪而言,主体行为人必须以直接故意为准则并在主观上抱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具有强制性地与女性进行性交的意图。
然而,针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女性这一特殊群体,法律规定只需行为人明白该女性属于未满14岁的幼女,仍存有期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即可。
之所以对此类情况予以特别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类幼女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层面来看,均处于发育尚未完全阶段,她们并不清楚两性之间的本质和性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使行为人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只要与这些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足以构成奸淫罪。
关于“明知”的认定,不仅包括行为人确切了解对方为未满14岁幼女的真实认知,也涵盖了行为人意识到对方可能为未满14岁幼女的可能性认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