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实际出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益可能遭受损失,这是因为名义股东若未能按照约定或实际出资人的期望行使股东权,将直接导致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实际出资人亦须承受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名义股东可能因疏忽或者恶意行为侵犯其他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们的利益,从而需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这些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最终可能由实际出资人来承担;
最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也可能遭到不当处置或强制执行,例如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质押予第三方,或者名义股东自身背负未偿还之债务,那么其名下的股权便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进行拍卖。
二、名义股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名义出资人需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风险,即当实际出资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名义股东将被迫代为履行出资义务以规避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
其次,名义股东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威胁,这是因为他们可能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管理之中,在此过程中若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甚至触犯刑法规定,便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司可能陷入股权纷争的困境,这是由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公司被牵涉其中,成为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从而加重了公司的诉讼负担;
其次,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位或多位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可能对此表示反对,拒绝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进而引发争议,这无疑会破坏有限公司间原本建立起来的“人合性”信任基础,影响公司的正常治理和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