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行为人在知晓幼女的实际年龄不满十四岁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表示同意,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其次,倘若行为人对于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并不知情其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双方都是自愿进行这样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导致任何严重的后果出现,那么这种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通常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若男女双方年满十四周岁以上,且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了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