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紧急避险制度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包括:
首先要求行为人所要面临的现实情况必须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与危险性,其次该危险状态还须正处于持续进行当中,也就是危险状况已经迫在眼前,其合法权益亦处在危险的威逼之下,倘若不能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那么危险将会迅速转变为实际的侵害后果,使得相关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再次,该危险状态必须是在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无法得以避免的,换句话说,紧急避险乃是在别无他选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唯一抉择。
此外,紧急避险的实施过程中还必须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最后,为了能够有效地规避危险,所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必须控制在必要限度之内,也就是说,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