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失业保险费用征收范围涵盖:
所有国有性质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
各类股份制有限公司及其在职员工;
外资投资企业以及此类企业内的从业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及该类企业内的在职员工;
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城镇企业及其内部员工;
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
社会团体以及此类型机构内的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以及其编制以外招录聘用的各种职位的工作者;
民办的非商业性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有雇佣关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他们雇用的被雇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