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的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乃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际表现形式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侵占本单位的财务,并且其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实施者为特定主体,主要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
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现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