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在未获得相关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商业化地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用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软件保护条例》所确立的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项举措将法律责任的承受者从广大用户群体聚焦于商业化使用者之上,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并顺应现实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决策。
至此,针对商业性盗版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界限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界定,成为未来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与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2007起先后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并以“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三种情形构筑商业使用盗版行为犯罪构成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