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时,方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审理:
首先,案情事实必须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凿充足;
其次,被告人应明确承认其所犯下的罪行并对检方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表示毫无争议;
最后,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案件无任何异议。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法院受理之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