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即便拘留时间仅为四小时,亦应视为非法拘禁:
首先,三次或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亦或是一次性非法拘禁多达三名及以上被拘禁者;
其次,非法拘禁他人,同时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
再者,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者身体残疾、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此外,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备上述任一种情况的;
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明知是无辜的人却进行非法拘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