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湖北省对于抢夺罪的立案规定,倘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或二千元以上,那么公安机关便可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附有一个补充通知需要我们关注。
在此补充通知中,明确指出盗窃或者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起算点,在贫困县(市)为一千元,而在其他区域则为二千元;
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起点,同样设定在贫困县(市)二千元,其他地区则定为三千元。
再就“数额巨大”进行界定时,贫困县(市)为一万元,其他地区则限定在二万元;
而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起点,贫困县(市)与其他地区都分别设置在了二万元和三万元这两个金额档次上。
最后,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设定于贫困县(市)六万元,而其他地区则定在了十万元这个金额档次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