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有关劳动仲裁事宜的文件,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传达:
首先是“留置送达”。
在此过程中,送达人员可以将仲裁文书如开庭通知书等留在受送达人所居住地点,同时在送达回执上详细记载拒收原因及具体日期,同时请送达人员与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这样便可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工作。
其次是“委托送达”。
当直接送达遇到困难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区的仲裁机构代为送达。
此外,还有“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两种方式。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送达,则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或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其中,邮寄送达的日期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而对于公告送达来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30天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