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后何时进行审判并无明文规定。
这里所提到的“认罪”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身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并且签署了具结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