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执法部门必须跨地域行动去逮捕某人时,他们有责任知会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这样才能确保合法合理的抓捕行为。
同样,如果要在异域进行传唤或拘传,那么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关的传唤证、拘传证以及办理案件协作所需的函件和工作证件,并与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协作地的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至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带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审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