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案人员尚未全体落网的团伙犯罪案件,司法部门有权批准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定有必要逮捕拘留在押的嫌犯,应在拘留期内(即拘留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
如遇特殊状况,提请审批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一至四个工作日。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犯,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