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原则上是不能够的,然而在公司面临破产清偿的状况下则有可能被提早到期。
当一家公司宣布解散时,其股东尚未履行的每一笔出资都应当视作清算财产的一部分。
这些所谓的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具体而言,既涵盖了原本应该已经缴纳却至今逾期未支付的部分,同时还包括依照公司法规的相关规定,尚未来得及按照特定时间段分批次缴足的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