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工商行政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罚款裁定应通常在立案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作出。
若遇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性较高,可适当延期30天作为补充时间。
对于适用一般的执法程序处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处置决策;
但若案情严重、复杂,无法在预定期间内做出恰当的处理决定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高级负责人批准,可适度延长30天作为补足时间。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