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跨国人口走私和贩卖人口组织中扮演主导角色的人员;
(二)涉及三名及以上受害者的拐卖妇女和儿童案件;
(三)实施性侵并侵犯拐卖妇女人身权的犯罪行为;
(四)通过欺骗、强制等手段引诱或迫使拐卖妇女从事色情行业或将其出售给他人进行此类活动;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药物控制等手段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六)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窃取婴儿和幼儿的行为;
(七)导致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伤害的事件;
(八)将妇女、儿童贩运至国外的违法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方式对妇女、儿童进行控制和剥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