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疗机构在执行支气管镜手术之前,如果无法证明已经向患者家属进行了必要的公示性告知及有关备案手续的完善,那么家长对于该项伤病的处理方式和同意条款的签署将不能得到认可,这就涉及到了医疗行为的规范性问题。
同时,如果医院方面在手术操作前并未尽到全面而细致的准备工作,施术过程中如果出现喉痉挛引发心脏呼吸骤停等意外情况时,亦未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若以上种种疏漏与患者后期病情发展到昏迷乃至最终不幸去世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关联性,则医疗机构必须要对其因过失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