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企业在认缴制下未能完全落实注册资本份额,那么在面临企业破产并需偿付外部债务时,企业股东必须依循注册比例补充注册资本相应资金;
在此过程中,股东有义务对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行为向公司债权人负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