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诚然如此。
在经过法院审判之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告人有义务归还其勒索所得之财产,这些钱财被视为赃款。
主动上交这部分赃款便可称为积极退赃。
然而,若这些赃款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追缴回来的,则不能视为主动退赃,而应视作缺乏悔过表现。
此外,如果被告人试图掩盖或隐藏赃款赃物,导致赃款赃物无法追回,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可能导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