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如果其拖欠还款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三个月,那么这里所指的“三个月”的计算起点应当是从挪用行为实际完成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涉案财产从原单位的掌控之中脱离出来,那么该单位对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都将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关于挪用公款行为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问题,这里所指的“三个月”的结算点应该是实际偿还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