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相关诉讼时,若拖欠款项额度尚不及房产实际价值,从基本法理来看,此种情况完全符合进行拍卖程序的标准,然而在此之前,有几点要素必需予以充分理解与把握:
首先,所有待评估拍卖的房产都应归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如若涉案房产为被执行人仅有的居住场所之一,出于对社会稳定性考量的立场出发,法院往往会慎重对待,且很难作出调离原有居住环境的执行决定。
除此之外,即便已签署正式的委托拍卖协议,这并不意味着该房产已经顺利出售。
委托拍卖协议的主要功能在于协助完成拍卖流程,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已经成功实现销售的事实;
只有当双方签署了正式的货物买卖合同时,才能真正标志着房产交易的圆满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