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有抢劫罪行,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低者,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不起诉裁决。
抢劫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之一,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与严重的性质。
通常而言,凡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方式,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然而,在立法层面并未对抢劫的数额及情节设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为,可不视为构成抢劫罪。
例如,青少年偶发的恶作剧式抢劫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性,且涉案金额极为有限,如仅强索少量财物,或抢食少量食品等。
鉴于此类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低,故应被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构成抢劫罪的标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