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师在寒假与暑假期间的上班行为应被视为加班。
这是因为寒假与暑假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法定带薪假期。
若有学校在此期间安排教师进行加班值班,则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而所谓加班费,即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与工作的实际需求,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所获取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