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地面上附属物之含义,系指所有构建于土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包括平房、楼宇以及其附属结构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以及固定于地面之上的各种物品(例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统称。
当土地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地面上的附属物应回归原始所有者手中;
若土地上尚存附属物,则需自行处置,以期恢复至承包之前的状态;
若存在农作物或建筑物,则可与发包方协商进行处理。
未经发包方事先许可,必须确保恢复至承包时的原有状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