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已主动全部偿清挪用公款之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考虑给予从宽处理、适度减轻或免除对应刑责。
然而,若行为者存在故意将挪用公款用于自身盈利之目的,或者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挪动公款并迟延偿还,则此类行径将引起更为严肃的刑事后果。
在此情形中,行为者或许将面临由人民法院判处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若情节进一步恶化,行为者甚至可能遭受人民法院判处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行为者挪用公款数额庞大且拒绝偿还,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