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期间,雇主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之外,在其他各种情况下解约的原因各异,因此对于赔偿方式也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若双方基于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时间内离职,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计算;
若劳动者在不满六个月的时间内离职,则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且需按照应发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2.若雇主无正当合法理由而单方面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上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