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包含于赃物之内,故此不应予以没收。
对于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所谓"作案工具",应当进行狭义层面的解释,即仅限于被专门用于非法勾当或者主要用于各种恶行的物品。
换言之,这类物品专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存在,并无其他实际用途,或者仅仅是在偶尔情况下用于犯罪活动。
然而,在洗钱罪的指控中,车辆并未被认定为首要的犯罪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