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需要视具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首先,若该女员工在怀孕之前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涉及到孕期不宜进行的高强度工作或特殊环境,那么当她怀孕之后,就必须将其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调离,转而从事那些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畴之内的工作;
其次,倘若女员工在孕期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然而由于怀孕导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她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适合孕妇身体状况且能够承受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