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公诉问题时,即便存在无罪的情况,也极有可能在最终判决中被判定为无罪。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要素;
或者被告的身份并非犯罪案件中的适格主体;
再者,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证据并不充分;
同时,如果负责调查此案的执法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以及,如果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并未将该种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被告都有可能被判定为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