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而另一方对此持有异议,此时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此问题。
其一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其二则是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或者发起执行异议诉讼。
针对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尽管该债务并非因婚姻关系产生,但法院仍有权强制执行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中某一方的相应份额。
同时,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部分,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及冻结处理,并应及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到其他共有人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