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进行清算程序之后,倘若其自身的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的债务,此时,债权人有权向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乃至公司成立之初的其他各位股东或发起者提出请求,要求他们在各自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范围之内,共同承担起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