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这是一种特殊的主体类型,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与前文所阐述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这种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的特征仍然存在。
具体而言,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挪用的款项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并被个人私自占用,那么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