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享有就法院裁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此项权益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正当理由提出方为有效。
其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若当事人对于所涉案件的管辖权存在疑义,应于提交答辩状的规定期限内提出主张。
对此,负责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将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充分审查与评估。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