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条规定,员工因故被解雇时,对应的赔偿薪资标准为:
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公司方服务的年限长短进行计算,每满一周年即应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薪酬作为补偿;
若员工以六个月作为基准不足一整年,则依实际月份数计算补偿额度;
如果仅提供短期服务(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款。
此外,若雇佣方主动解聘员工,那么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雇佣方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样地,经济补偿也应根据劳动者在公司方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周年即应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薪酬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的情况,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雇佣方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