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人尽管实施了威逼、恫吓等形式的敲诈行为,然而其行为本身意在索回欠款、解决纷争,并无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意图,故此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而且必须具备以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作为目的的明确意愿。
仅当行为人明知某项财产并非自身所有,却仍故意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时,方可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若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即民事行为中的侵权方)对被告人(即民事行为中的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导致被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那么被告人完全有权通过合法、公正的途径进行索赔。
即使被告人在处理争议过程中采取了威胁、恐吓等形式的敲诈行为,只要其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便无法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